第2.4.7条 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2.4.8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2.4.9条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