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