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2.4.1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