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