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