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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 / In 4.5 5 6 7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Id / In最小比值 表4.4.8-2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 / In 8 9 10 11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o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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