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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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