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