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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报装流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18 15:56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供电所报装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营业管理,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提高供电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用电业务一口对外的实施。统一客户新装,增容,
供电所报装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营业管理,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提高供电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用电业务一口对外的实施。统一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报装业务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简化业务手续,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用与使用条列》《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营销部作为营销职能部门,对本业扩报装流程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义务,认真履行业扩报装审批各项工作,市场营销部有权对流程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应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供电辖区内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报装业务。   第四条 业扩报装具体业务有:客户用电申请书的受理和审核,供电条件查勘,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的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供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及建卡收费等业务。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五条 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均到公司所属供电营业厅(所)办理。   第六条 营业员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应根据客户办理业务内容,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各类业务申请表。一般居民客户应要求查验客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提供复印件,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及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营业员负责对客户资料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好收讫时间的登记,并向客户讲清供电原则和费用计收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还客户并讲清原因。   第七条 业务受理后,营业员应立即填写《用电申请查勘报告》,附上客户原始资料和《用电申请书》,按照业扩报装审批管理权限(审批权限:各供电营业所审批负荷(容量)10KW(KVA)以下;城区客户中心、农电中心审批负荷(容量)50KW(KVA)以下,50KW(KVA)以上的一般客户,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高压客户,特殊客户的审批权限在市场营销部),将《用电申请查勘报告》和客户资料逐级递交到相应部门用电查勘人员,并应在《客户办理用电登记簿》上登记,由用电查勘人员签收。营业员以及各专责人员传递查勘报告不超过0.5个工作日(用电管理系统建成后,客户资料可直接在用电管理系统上传递).   第四章 供电条件查勘,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    第八条 供电条件初勘以及供电方案确定审批,按照客户用电性质、负荷大小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九条 区乡供电营业所用电负荷(容量)在10KW(KVA)以下的一般居民、电力、商业低压客户(新装负荷(容量)小于10KW(KVA),增容后累计负荷(容量)小于10KW(KVA))的供电方案初勘由各供电营业所用电检查专责负责,供电营业所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制定供电方案。由供电营业所所长审批后,供电营业所用电检查专责以认可书形式函复客户。   第十条 用电负荷(容量)在50KW(KVA)以下的中小型居民、非居、电力、商业低压客户(新装负荷(容量)小于50KW(KVA),增容后累计负荷(容量)小于50KW(KVA)).的供电方案初勘,区乡供电所由农电中心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城区客户中心由城区客户中心用电检查专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制定供电方案。由中心主任审批后,再由中心用电检查专责以认可书形式函复客户。   第十一条 用电负荷(容量)在50KW(KVA)及以上的大中型居民、非居、电力、商业低压客户,供电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高压客户以及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双电源,自备电以及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客户的供电方案的初勘,由市场营销部用电检查专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制定供电方案。用电负荷(容量)在160KW(KVA)以下的一般客户的供电方案报市场营销部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用电负荷(容量)在160KW(KVA)及以上的一般客户以及特殊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市场营销部主任审核,生技安监部,调度所,变电所,线路所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市场营销部用电检查专责以文件的形式函复客户。   第十二条 客户资料以及用电申请查勘报告和供电方案回复采取从下到上,从上返下逐级递转。客户在营业厅(所)获取供电方案函复。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用电检查专责对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答复期限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规定执行。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客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再进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十四条 客户在接到供电部门作出的供电方案批复后,应在供电方案有效期内(低压三个月、高压一年)委托具有电气工程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应经公司相应供电方案制定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相应供电方案制定部门应根据审查合格的设计和相关施工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意见,客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完工后,应到电力部门营业厅(所)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应包括(1、工程竣工图说明。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整记录。3、安全用具的试验记录。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记录。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7、供电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相关部门签收到客户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改正,改正后方予再次验收直至合格。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在完清相关费用以及验收合格后,供电所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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