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