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凡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规定。 1.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1.4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1.5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7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2、事故报告 2.1报告程序:发生事故,负伤人员或者发现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 2.1.1重大未遂、轻伤、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者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报告集团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2.1.2死亡以上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由集团主管领导负责向上级报告。 2.1.3集团内部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的事故,由受伤害人员所在单位向集团报告;相关单位向集团安全主管部门协报。 2.1.4事故报告要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报告。 2.2事故报告内容 2.2.1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详细地点。 2.2.2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在单位。 2.2.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2.2.4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2.2.5事故简要经过及抢救措施。 2.2.6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2.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无证。有条件时,可以拍照、录像等。 2.5中毒事故应同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2.6事故性质涉嫌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3、事故调查 3.1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或损失较小的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