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接零原则 1.正常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的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照明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杆线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7)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注意事项 在敷设保护零线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尤其是在施工用电与外电线路共用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在由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或同一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不宜同时采用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此外,若用电设备厂家有明确的接地与接零规定,首先应根据厂家说明进行必要的接地与接零保护。 三、漏电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增加三级漏电保护能圆满解决漏电保护与供电的矛盾,提高漏电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停电局限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三级漏电保护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进行设置选择。 (一)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协调配合 一级末端保护(即就地用电负荷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应满足:IΔn1≤30mA. 二级保护(即干线或分支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满足:IΔn2≥1.5IΔn1. 三级保护(即二级的上一级,主干线或总干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一般为300mA,即应满足:300mA≥IΔn3≥1.5IΔn2. 因此三级总保护可用下列三式表达: 300mA≥IΔn3≥1.5IΔn2IΔn3≥1.5IΔn1IΔn1≤30mA (二)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1.上下级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按《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级差为0.2s.做末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为快速型,动作时间要小于0.1s.干线或分支线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增加延时0.2s.三级保护增加延时0.4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