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
时间:2016-10-31 11:20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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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二)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结合电网发展和运行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按照《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与电力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投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到严格验收、精心维护、提高装置可用率;电力营销部门应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合同中关于无功补偿配置安装、投切、调整的规定,保证负荷的功率因数值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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