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职业人员利用电力供应的独占地位,运用供电的职权或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为小团体或个人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属以电谋私。
严禁下列以电谋私行为:
(1)公开或变相索要用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2)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3)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4)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7)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
(8)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借以达到私人目的的;
(9)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
(10)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
(11)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借以获取利益的;
(12)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处的;
(14)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的;
(15)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16)电费抄收人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17)随意拉闸断电,借以索要好处的;
(18)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19)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得好处的;
(20)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凡犯有上述规定行为者可视造成影响的程度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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