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即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违纪情况记录单,经考试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事后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下达违纪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三条 考试点违纪行为,由许可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违纪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对本辖区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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