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后发现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作特殊标记; (九)参与集体作弊; (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三年内不得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等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二)考试前,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考题; (三)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者请人代替自己考试; (四)组织集体作弊; (五)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六)在考场内蓄意闹事,并造成人身伤害; (七)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造成当事人一定程度伤害;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点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通报有关单位: (一)未严格审核报名条件; (二)命(审)题人员擅自参与考前培训;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应试人员座位; (四)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 (六)所负责考场出现集体作弊情况;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 (三)在保密期限内故意泄露试题,或者泄露考务工作保密信息; (四)擅自拆启考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五)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作弊; (六)擅自将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 (七)故意损坏考卷、答题纸、答题卡; (八)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未按评分标准评卷;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 (十)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 考试点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承办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其有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材料,获得承办考试资格; (二)参与、纵容考试作弊; (三)对发生的考试事故隐匿不报或作假; (四)其他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