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和考试,由电监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提出。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电监会人事部门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现场处罚、案件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执行监管决定等现场执法工作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毁损、涂改。 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法证: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监会审查,吊销其执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