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25条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第5.6.26条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 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5.6.27条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6.28条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第5.6.29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