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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3)

时间:2012-03-03 09:31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五章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类型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凡是未经过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定型鉴定的产品和经过能源部质检中心
  第五章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类型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凡是未经过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定型鉴定的产品和经过能源部质检中心检测不合格及未经检测的产品,生产厂家不得生产、销售,各级电力部门不得安装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必须经过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投入运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运行中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元、器件更换后,需经整机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要求选购装用合格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对擅自选购装置不合格产品的供电(电业)局,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凡用户擅自改变运行状况及擅自转移被控用电负荷,使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失去正常控制者,均视为违章。   第三十条 对违章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罚款、扣减计划内的用电指标直至暂停供电等处罚。如属电力部门内部职工与用户合谋所为的,电力部门要对当事人认真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因超计划指标用电故意使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拒动跳闸或擅自转移用电负荷的,用户必须做出检查,接受当地供电(电业)局的处理并制订防范措施。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为了搞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维护和检修检验工作,供电部门应配置相应的专用仪器、仪表及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用户和电力部门承担。凡安装在用户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以及改造开关设备(包括执行机构)、线路、安装等所需资金,均由用户负责解决。凡安装在电力部门内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以及相应的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地方和电力部门共同承担解决。电力部门的资金可由供电贴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复置金、更改资金等渠道列支。   维护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实用化评价,按《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考核验收标准》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电力定量器装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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