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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3)

时间:2015-10-25 10:09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2.2.4.2交流联络线的电压等级宜与主网最高一级电压等级相一致。 2.2.4.3互联电网在任一例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

2.2.4.2交流联络线的电压等级宜与主网最高一级电压等级相一致。
2.2.4.3互联电网在任一例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2.4.4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4.5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现定的最大电力。
2.2.4.6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2.3无功平衡及补偿
2.3.1无功功率电源的安排应有规划,并留有适当裕度,以保证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2.3.2电网的无功补偿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并应随负荷(或电压)变化进行调整,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传送无功功率,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的充电功率应基本上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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