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低一级电压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2.2电网结构 2.2.l受端系统的建设: 2.2.1.l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受端系统通过接受外部及远方电源输入的有功电力和电能,以实现供需平衡。 2.2.1.2受端系统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实现合理电网结构的一个关键环节予以加强,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加强受端系统安全稳定水平的要点有: a)加强受端系统内部最高一级电压的网络联系; b)为加强受端系统的电压支持和运行的灵活性,在受端系统应接有足够容量的电厂; c)受端系统要有足够的无功补偿容量; d)枢纽变电所的规模要同受端系统的规模相适应; e)受端系统发电厂运行方式改变,不应影响正常受电能力。 2.2.2电源接入: 2.2.2.1根据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的电压网络;在经济合理与建设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应注意在受端系统内建设一些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主力电厂直直接接入最高一级电压电网。 2.2.2.2外部电源宜经相对独立的送电回路接入受端系统,尽量避免电源或送端系统之间的直接联络和送电回路落点过于集中。每一组送电回路的最大输送功率所占受端系统总负荷的比例不宜过大,具体比例可结合受端系统的具体条件来决定。 2.2.3电网分层分区: 2.2.3.1应按照电网电压等级和供电区域合理分层、分区。合理分层,将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和负荷接到相适应的电压网络上;合理分区,以受端系统为核心,将外部电源连接到受端系统,形成一个供需基本平衡的区域,并经联络线与相邻区域相连。 2.2.3.2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的建设,下级电压电网应逐步实现分区运行,相邻分区之间保持互为备用。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磁环网,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2.3.3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以有效限制短路电流和简化继电保护的配置。 2.2.4电力系统间的互联 2.2.4.1电力系统采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互联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