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8发布200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l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
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
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
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
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