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号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6、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