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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用电协议

时间:2012-02-24 20:23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供电方: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 (果园业主)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
供电方: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 (果园业主)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 线 号高压杆或从 线 变台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 线 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 线 变台 号低压杆 计量电度表进线处;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 8米 ,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   8、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或砍伐。   9、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10、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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