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3.4.1.1 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 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 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 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3.4.2 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 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3.4.3 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 (1)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 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 (3) 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的有功功率。 3.4.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4.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 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包荷的3倍。 (2)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