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规》行为,经劝说无效收回工作 3、检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废)。 4、工作票破损,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 第十五条: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签发。 1、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写错误。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规定。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明确。 第十六条:工作票的考核 1、运行和检修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终结的工作票收集审核,并统计合格率,报安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无编号。 (2)工作票填写漏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