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标号划分; 4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一个检验批; 6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1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以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1个检验批。 28.0.2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记录; 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28.0.3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28.0.6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实行旁站确认。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的项目主要是: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PE)或接零(PEN)的导通状态、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保护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由照明设计确定的照度等。抽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3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3.1.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明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一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