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的方式不一样行政管理是根据政府的规划实行计划安排和行政审批,通过政府的直接控制来达到目标,它的风险基本是零。用一句话说,它是不确定的政府行为,这种不确定的政府行为加上一个不确定的市场,所以它不担什么风险。从世界上看,监管无非两种方式:一种是许可证监管,一种是规则监管。许可证监管它和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种监管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式监管。就是监管机构和企业签订一个合同,把你的监管内容都放在里面。只要你遵守这个合同,你就相安无事;如果你不遵守这个合同,我就要对你进行检查和处罚。规则监管就是由监管机构制定一些普遍性的规则,大家都根据规则进行运作。这种方式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确定性,有可预见的政府行为加上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以上三个方面就充分说明了监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区别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它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市场的失灵。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在市场经济能够发挥作用的这么一个领域,就要放松监管了,这也是国外放松监管的主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环保、安全、特别服务、网络业务等方面,相应的就要加强监管。所以国外的监管它是一种放松管制,是监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它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放松,它就是一种动态管理。 三、电监会的职能 这个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件关于电监会的三种方案里讲得很明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文件里一共规定了十项职能,在这十项职能当中,其中经济性的职能有九项:第一项是制定市场规划;第二项是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三项是研究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计方案;第四项是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价格行为;第五项是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即使将来竞价上网模式可行的话,也不是所有的机组都参加竞价,这种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是要受到监管的。)第六项是监管电能质量和服务标准;第七项是负责电力市场和电力企业的争议的纠纷的处理;第八项是监管各项辅助服务的收费标准;第九项是监管市场运行和调度交易机构的行为。另一项是社会和技术性的监管。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普遍服务;第二是参与电力的安全、技术、定额、质量标准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是负责电力市场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另外还有两项职能,虽然跟监管本身没有多大联系,但对监管发挥作用有很大的意义。一个是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的设计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培育电力市场的职能;另一个就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