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5kV线路继电保护配置、整定计算和设备选型的原则 5.16—35kV线路的继电保护要求 (1)对3~63kV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 2)单相接地; 3)过负荷。 (2)对3—10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电流继电器构成的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均应装在相同的两相上; 2)后备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当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不大于0.5~0.7s时,且没有3)款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3)在3—10kV线路装设的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对单侧电源带电抗器的线路,当其断路器不能切断电抗器前的短路时,不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此时,应由母线保护或其他保护切除电抗器前的故障。 保护装置仅在线路的电源侧装设。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对1—2km双侧电源的短线路,当采用上述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的要求时,可采用带辅助导线的纵差保护作主保护,并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宜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为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4)对35—63kV线路,可按下列要求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采用一段或两段电流速断或电流闭锁电压速断作主保护,并应以带时限过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当线路发生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电压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应能快速切除故障。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 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要求时,可采用距离保护装置。双侧电源或环形网络中,不超过3—4km的短线路,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带辅助导线的纵差保护作主保护,并应以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作后备保护。 3)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阶段式保护或距离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