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进应急供电系统。 第2.0.6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排挤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排挤线时,可为一回排挤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建规》GB50016-2006第11.1.1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注释:“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 另外,消防设备负荷即使是作为三级负荷,也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也就是说,此时上述消防用电设备,至少要求有两个回路来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