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尘、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