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用电常识(3)
时间:2015-09-29 08:36 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次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哲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
(责任编辑:admin)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哲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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