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用电常识
时间:2015-09-29 08:36 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次
1、查询新装、增容用电业务: (1)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 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2)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3)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电贴费)。 (4)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 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2、查询减容业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内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 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