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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范围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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