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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用电常识(2)

时间:2015-09-29 08:27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计算收取。
3、查询暂停业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
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
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必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哲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4、查询迁址业务:
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
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铵新装用电办理。
5、查询移表业务: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6、查询暂拆、暂换业务:
(1)暂拆:用户哲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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