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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防洪注意事项及方案(3)

时间:2017-10-25 09:14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2.市(州)供电公司宣布进入防汛非常紧急状态或县政府宣布进入Ⅰ级紧急防汛预警响应时,企业相应进入防汛非常紧急状态。 3.企业第一责任人组织召开

2.市(州)供电公司宣布进入防汛非常紧急状态或县政府宣布进入Ⅰ级紧急防汛预警响应时,企业相应进入防汛非常紧急状态。
3.企业第一责任人组织召开防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了解信息,通报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险情,部署防汛工作,检查各级防汛人员上岗到位及值班情况,立即安排抢修任务,立即组织调拨防汛抢险物资。
4.企业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防汛和抢险工作,在市公司、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本企业的防汛和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5.组织本企业系统内所有资源支援受洪灾地区的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6.企业立即向市州供电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向市州供电公司和县政府求援,进行抢险工作。随时保持与县防汛指挥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每1小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汇报水情信息。
7.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及时启动《 县供电企业大面积停电预案》及相关预案。
第五节 预防事故
第十四条 建立自上而下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指导和领导本单位的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自上而下包括防汛安全和电网安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防洪法》、电监会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明确各级人员防汛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汛检查大纲,做好防汛的一切准备工作,认真进行和完成公司各级预案、物资、交通、通讯、值班、演习、电力设备运行等项目的检查和整改,加强同地方政府、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汇报、联系和沟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均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和确保重要用户供电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节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防汛险情后,除按照有关上级的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汛情要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的备品配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防汛抢险队伍,并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汛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汛前和雨后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处理的,应做好事故预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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