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都须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设计制造,以确保防爆电气设备具有规定的防爆特性,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各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因防爆型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它幻也有共同的要求,即通用要求(见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只有在符合通用要求和各防爆型式的专用要求(见GB3836.2-GB3836.10)的条件下,才能保证其防爆性能。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就防爆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作一介绍。对于电压不超过1.2V、电流不超过0.1A,且其能量不超过20μ,或功率不超过25mW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单位认可后,可直接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1.适用环境 防爆电气设备的适用环境是在-20-+60℃,气压为0.8×105-1.1×105Pa的工厂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煤矿井下环境。 2.温度要求 ⑴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是指电气设备在允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温度。如对隔爆型电气设备是指外壳表面。对其余各防爆类型电气设备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 ①Ⅰ类电气设备,在煤矿井下,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恶劣,而且电气设 备表面易堆积粉尘。因此,规定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如果能 采取一系列措施,而且还能防止粉尘的堆积,则不得超过450℃。 ②Ⅱ类电气设备,主要在工厂中应用。由于爆炸危险场所具有各种不 同性质的爆炸性混合物,这些爆炸混合物都有不同的引燃温度。因此,就 有各种不同的组别,所以它们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2-4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