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在所有机电设备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引起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为了统一设备的安全性标准,1995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89/392/EWG有关成员国设备标准倾向统一的法令”,即著名的“设备法令”。该法令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对欧洲共同体流通的所有设备具有约束力,它是所有生产制造商必须执行的基本安全要求,以法律形式进行强制。所有生产制造商必须声明其产品符合“设备法令”中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对此负法律责任,此外,设备必须佩带“CE”标志,表明已经符合标准的要求。
在89/392/EWG“设备法令”中,对安全性的定义是“……在实现设备功能的过程中,不引起防害或有利于健康……”。设备安全性标准分以下3类:
①A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它涉及设备安全性,基本概念等,是适用于所有设备的通用设计导则。主要标准有EN292-1、EN292-2、EN1050等。
②B类标准。安全类。标准分类、分组规定了安全性设计的具体要求,分为Bl与B2两类。
Bl类主要是特殊成套装置的安全性标准,如EN60204-1“设备的安全,电气配套装置”等:B2类主要是安全操作装置及设计方面的具体要求,如EN547“双手操作的电路”,EN418“紧急分断装置”等。
③C类标准。安全产品标准。它针对特殊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如prEN616~620“手动操作装配与系统”的安全性;prEN692“机械式压力机”的安全性;prEN693“液压式压力机”的安全性等。
“设备法令”强调“设备设计人员的职责是:从一开始就应选择合适的结构特征来避免设备的危害性,或者降低这种危害性”;“控制系统在结构设计上应做到:不允许个别故障而引起的安全功能的丧失,必须识别故障,不允许设备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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