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监会的职能 这个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件关于电监会的三种方案里讲得很明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文件里一共规定了十项职能,在这十项职能当中,其中经济性的职能有九项:第一项是制定市场规划;第二项是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三项是研究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计方案;第四项是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价格行为;第五项是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即使将来竞价上网模式可行的话,也不是所有的机组都参加竞价,这种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是要受到监管的。)第六项是监管电能质量和服务标准;第七项是负责电力市场和电力企业的争议的纠纷的处理;第八项是监管各项辅助服务的收费标准;第九项是监管市场运行和调度交易机构的行为。另一项是社会和技术性的监管。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普遍服务;第二是参与电力的安全、技术、定额、质量标准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是负责电力市场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另外还有两项职能,虽然跟监管本身没有多大联系,但对监管发挥作用有很大的意义。一个是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的设计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培育电力市场的职能;另一个就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四、电监会的权利 在上述方案中,有四项监管权力是赋予了电监会的。第一是改革的执行权;第二是规划的制定权;第三是市场的准入控制权;第四是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核心的权力,就是价格的监督权,这个权力实际上是电监会和价格部门共享的。电监会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价格的建议,然后送价格部门审批,审批完以后就对企业进行价格的监督检查,这些都由电监会处理。那么对零售的监督检查和对终端售价的控制,还是在价格部门。这就是目前电监会和价格部门的分工。尽管这些权力还不够完全,但我个人认为,在初始阶段具备了这些权力,就基本具备了控制市场的手段,这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风险。在投资监管方面,电监会主要从防止垄断和卷入成本的角度,对投资行为进行监控。一个发电企业在一个确定的市场上超过一定的份额,比如说现在规定是20%的份额,你不超过这个份额,你的投资就是你企业自主性的行为;超过了这个份额,监管机构就要加以干预。电网的投资是要受到严格控制的,不是说我想怎么投就怎么投。电网企业一般不投入其他业务,如果投入了其他业务,只要你把成本核算得非常清楚,监管机构也是不管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信息不对称,界定不清楚。无论你是怎样的投资,你最终都得进入成本,进入成本就得进入价格,价格就是要消费者来承担的。所以你投资的多少、投资的方向都要受到控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