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电工的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3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四.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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