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一般规定 1.1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2使用中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1.3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行。 1.4固定式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 2.0配电箱和开关箱 2.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2.2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2.3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2.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2.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2个或2个以上作业组使用。 2.6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 2.7配电箱、开关箱内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3.0熔断器和插座 3.1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 3.2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得改装使用。 3.3熔体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3.4更换熔体时严禁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3.5插销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I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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