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0kV电动机的保护 4.1电动机的保护要求 (1)对电压为3kV及以上的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2)定子绕组单相接地; 3)定子绕组过负荷; 4)定子绕组低电压; 5)同步电动机失步; 6)同步电动机失磁; 7)同步电动机出现非同步冲击电流。 (2)对电动机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MW以下的电动机,宜采用电流速断保护,保护装置宜采用两相式。 2)2MW及以上的电动机,或电流速断保护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的2MW以下电动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3)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对于具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尚应动作于灭磁。 (3)对单相接地故障,当接地电流大于5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当接地电流小于5A时,可装设接地检测装置;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电流为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或信号。 (4)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生产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作用于信号或跳闸。 2)起动或自起动困难,需要防止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和有备用自动投入机械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2)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3)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4)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6)对同步电动机失步,应装设失步保护。失步保护带时限动作,对于重要电动机,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应动作于跳闸。 (7)对同步电动机失磁可引起母线电压严重降低,宜装设专用失磁保护。失磁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2MW及以上以及不允许非同步冲击的同步电动机,应装设防止电源短时中断再恢复时造成非同步冲击的保护。 保护装置应确保在电源恢复前动作。重要电动机的保护装置,应作用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