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倒计量/低压倒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 b. C.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报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团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 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 3.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 方应按天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