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