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气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5.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