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4.2.4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4.2.5有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员工,并提醒员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告知卡》应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2.6在生产场所建筑物门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按配置规范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牌。如“必须戴安全帽”、“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 4.2.7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8现场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线,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涂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设备压接型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标志。 4.2.9检修电源门上应设置“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牌。在检修电源箱门内侧或附近张贴“检修电源使用管理规定”,写明电源箱管理,临时电源使用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 4.3安全防护 4.3.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如进入生产现场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安全带、进入噪声超标的区域戴护耳器等。 4.3.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均应为防滑板,并标有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3.3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平齐的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得大于25—30mm。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设警示红灯。 4.3.4厂房和所有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大小坑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将栏杆恢复。 4.3.5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穿越过的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