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1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采区移动变电站及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 12、正确选择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并应在运行中加强维护检修。另外还应装设相应的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合理整定,并应在可能发生电火灾的地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3、对电气设备的防爆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①采用防爆外壳:电气设备内部发生瓦斯爆炸时,其压力不能使外壳变形,而且从间隙逸出外壳的火焰,应受到足够冷却,不足以点燃壳外的瓦斯和煤尘,即把爆炸限制在壳内。 ②采用安全火花电路:适用于信号、通讯、测量仪表、遥控的自动控制系统。 ③采用超前切断电源:有必备可靠出现故障即自行切断电源,使热源不至与瓦斯、煤尘接触,从而达到防爆的目的。 14、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传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及其它设备安装要求,并且使用不然性材料支护。 17、掘进工作面供电时,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应装设“三专两闭锁”设施。 三、电缆使用安全措施 1、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穿墙敷设必须加装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