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我国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的核安全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用核设施实行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国家环境保护局、劳动部和卫生部分别负责对环境质量、职业安全和人身安全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和审评。 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护法规体系 国务院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局、劳动部和卫生部等部门还颁布初稿有关核电站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以后还将颁布一些法规,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安全防护标准体系。 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电站在建造和运行前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安全许可证申请书,提交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并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审评,就存在问题向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专家委员提出咨询,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造、运行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布建造和运行安全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