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
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
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
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
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F),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
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
施。
1.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
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9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D、E 的要求。
2 线路运行和维护
2.1 线路巡视
2.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偏僻山区和
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
2.1.2 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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