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种类、数量不足时应及时更新、补充。 3.4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安全工器具。 3.5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需要进入的电力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 3.6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施工管理单位(发包方)应监督施工方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安全工器具。 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4.1 保管人员应了解、熟悉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性能,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要求、存放标准进行保管。 4.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4.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4.4 定期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有统一格式的试验合格标签,不宜贴标签的应将试验合格标签张贴在存放处明显位置。标签应按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使用不干胶或挂牌制成的标志牌。 4.5 安全工器具应分类放置在对应标志、编号的位置。房间内必须设有统一格式的安全工器具清册、外观检查和定期试验记录表。 4.6 经检验不合格的、有效期已过的、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暂停使用的、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同一房间,严禁继续使用。 4.7 对检查、试验有缺陷、故障的安全工器具,在不影响使用性能和技术参数前提下,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否则应送生产厂家修理。检修或更换关键零部件的,应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8 运输过程中应将绝缘工器具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污损。 4.9 工作车辆回场后,绝缘工具必须放回专用工具房保管,进行干燥处理,禁止滞留车上过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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